公司:深圳市龍崗區供銷合作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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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甲方位于 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現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出租的房屋,以現狀作為出租和交付的條件。乙方對出租物業已經做過深入的了解和實地考察,乙方完全接受且不存在任何異議,乙方已明確認可租賃房屋的各方面均達到其租賃用途之目的。
第二條 關于將承租物業作為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的約定
(一)乙方確認,甲方按現狀出租物業,無論租賃物業能否作為乙方經營場所辦理營業執照,乙方均自愿承租以上物業,并承擔因此帶來的所有風險。
(二)乙方保證在該房屋內開展經營活動前, 必須辦理完畢經營所必需的執照、批準或許可證(包括如需取得消防驗收證明方能開業的,承租方必須負責辦理并承擔全部費用)。乙方在租賃物業開展經營活動期間必須確保該等執照、批準或許可證完全有效(或到期前必須辦理證照延期手續)。
(三)乙方未取得相關營業執照或許可證之前或營業執照、許可證到期后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甲方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及本協議,沒收租賃保證金,由此引發的所有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四)如租賃物業作為乙方經營場所并辦理了營業執照,則:
1、乙方應于租賃合同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15天內完成注冊地址變更的遷出手續。如逾期完成,每逾期一日,按最近3個月時間內的平均日租金的兩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在乙方按房屋租賃合同及補充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并完成注冊地址遷出或注銷手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甲方應無息退還租賃保證金。
第三條 關于裝修和改擴建的約定
(一)乙方在租用期間,需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的,裝修方案需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甲方同意乙方裝修方案,并不代表該方案已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需自行向有關政府部門進行報批并單方承擔所有風險。在取得有關部門批準前, 乙方不得對該房屋實施相應行為。否則, 乙方必須對該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獨自承擔責任(包括對甲方因乙方違反本條規定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索賠、開支、訴訟負全額賠償的責任)。經甲方同意的裝修所涉裝修圖紙(方案)等文件,加蓋乙方印章后報甲方備案留存。
(二)如乙方提交的裝修方案甲方不同意,或乙方實際裝修與甲方同意的裝修方案不符,或不經甲方同意擅自裝修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違反本條以上(一)、(二)情形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且甲方無須就乙方已完成的裝修作出任何補償。
(四)乙方裝修成本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間折舊完畢(不超過五至八年)。如合同到期或因乙方原因合同提前解除導致合同終止,乙方無權向甲方主張任何裝修補償。
(五)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需要對租賃房屋改建或擴建,乙方須自行辦理好租賃物業改擴建的申報、報建、消防、環評等政府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改造或擴建,甲方只提供現有的相關物業資料給乙方并配合辦理相關手續,辦理所有手續、改擴建的一切費用和風險由乙方承擔。且不論發生何種情形,乙方均不得向甲方主張該等改擴建費用。
(六)乙方未辦理合法手續擅自擴建或改造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業,沒收租賃保證金并要求賠償一切損失。
(七)不論何種原因甲方收回物業,改擴建形成的資產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只擁有在租賃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改擴建形成資產的使用權。
第四條 房屋維修義務及設施費用的承擔
乙方在租賃期內必須保持該房屋內部所有的裝修、設施、排水設備、裝配(如租賃物業裝配的電梯由乙方單獨使用,則乙方負責電梯的維修和保養)和所有添加物處于良好的、清潔的狀態,乙方負責房屋的所有維修義務,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由于乙方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該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的,乙方須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不及時維修導致漏水、墻面脫落或使用過程中任何導致人身損害等引發的一切損失及賠償責任)。
第五條 合法使用租賃物、設置廣告牌、環保、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約定
(一)乙方不得使用或引起、許可使用租賃物業的任何部分作為違法或不適當的目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賃物業內銷售生產假冒偽劣產品,銷售產品和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商標、著作權、服務標志、代理權及專利權)。如經查獲, 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或違法商業行為。
(二)乙方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租賃物業外部展覽、展示、懸掛任何廣告以外的標志牌等裝置。乙方租賃的物業如需安裝戶外廣告的,乙方應自行向有關政府部門報批,將批準材料及方案報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如廣告屬于乙方自用不收費,如果屬于營利性的經營性廣告甲方有權按市場廣告費收取費用。
(三)乙方須保證在該房屋內發出的任何聲響、噪音或振動應完全符合國家或地方政府相關標準,并保證在該房屋內排出之污水、廢氣等亦完全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相關標準。
乙方違反以上約定,甲方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并要求乙方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六條 轉租的約定
(一)轉租或視同轉租行為情形
1、乙方將租賃物業部分或全部出租給任何第三方;
2、乙方租賃以上物業為開展特定項目,乙方通過與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約定部分或全部退出該項目,從而達到轉租目的。
3、乙方批準或容許其他任何安排或交易, 致任何第三者獲得使用、占有、享用該房屋或其任何部分的權利的行為, 無論第三方為此是否支付對價。
(二)乙方實施以上轉租行為,需事先報甲方書面批準,且轉租合同在事先報甲方審核后,在符合甲方所設立的相關前提條件下才能轉租。簽訂轉租合同后,乙方與受轉租人簽訂的相關補充合同也應報甲方審核后方能簽署。
(三)乙方未按本條約的約定,擅自將租賃房屋轉租第三人,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物業、沒收租賃保證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均由乙方及第三人承擔,與甲方無關;造成甲方其他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或者第三人追償。
(四)經甲方同意的轉租,乙方與受轉租人的租賃合同、補充協議要報甲方備案,乙方要保證備案合同的真實性,如乙方向受轉租人收取的保證金高于乙方向甲方繳納的租賃保證金,則差額部分由乙方在收取受轉租人保證金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補足。逾期十日不補足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五)乙方對受轉租人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六)乙方承諾轉租房屋不得向受轉租人收取租金、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及租金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包括進場費等費用),并保證受轉租人不得再行轉租,否則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要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七)經甲方同意,乙方轉租后受轉租人引發的所有責任(包括因轉租關系產生爭議引發的裝修損失賠償、乙方轉租引發的群體租戶上訪、受轉租人按期搬離租賃物業將物業在良好的狀況下交付甲方等)由乙方全部承擔,如發生群體上訪等行為損害甲方利益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且要求乙方賠償一切損失。
(八)乙方承諾,轉租期限應在甲乙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內;如乙方與受轉租人的轉租期限超出甲乙雙方約定的租賃期限,超出部分無效,甲方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并沒收租賃保證金;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九)乙方或受轉租人應按時發放所聘請員工的工資和繳交社保(即“五險一金”),不得無故拖欠或不繳交社保。若發生拖欠員工工資一個月以上或未按規定繳交社保的情形,且不按甲方要求進行整改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十)乙方、受轉租人向甲方承諾,承租人和受轉租人的糾紛由其自行解決,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或要求;
乙方、受轉租人承諾在出租屋內無論出現任何經濟、刑事、消防等事故或糾紛(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工人工資、貨款,管理不善導致的人身傷害,故意傷害、盜竊、搶劫等犯罪,火災等),所有責任均由承租人和受轉租人承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要求。
第七條 拆遷或舊改
(一)本租賃合同履行期間,遇政府征地、舊改拆遷等情形需對物業進行拆遷,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
(二)出現本條第(一)款之情形解除租賃合同的,有關補償按以下條款執行:
1、乙方的搬遷費、停業停產損失費等補償項目由甲方會同征收單位委托的中介評估確定的為準。乙方應按照甲方指定期限搬離租賃物業。
2、乙方承租物業期限不超過五年—八年(按折舊年限約定)且對物業實際投入裝修的,拆遷時的裝修補償歸乙方;在此情形下,由甲方會同征收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評估后確定剩余租賃期間裝修賠付價值,乙方不得有疑義;租賃期外或租賃期間超過五年—八年以后,發生舊改征地拆遷的,裝修補償歸甲方。
3、乙方或乙方轉租后的次承租人不按甲方指定的期限搬離物業的,逾期五日以上,乙方需賠償甲方、相關單位及人員的一切損失。同時不得就裝修、搬遷、停產停業等理由,向甲方或第三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除此之外,甲方有權沒收租賃保證金,并要求乙方補足免租裝修期的租金。
或(二)出現本條款第(一)條之情形租賃合同解除的,雙方互不追究違約責任,甲方只需提前 月通知乙方搬遷,乙方必須按期搬遷并交還物業,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主張裝修補償等任何權利。
(三)如出現本條第(一)款之情形,物業已轉租,清退所有租戶及引發的所有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八條 有關違約的約定
(一)雙方確認,因乙方違約導致租賃合同提前解除,乙方繳交的租賃保證金僅是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賠償的一部分,與違約金無關,且乙方已享受的裝修期間及免租期間的租金,也可視為甲方的損失。
(二)乙方違約,甲方除行使合同解除權外,還可行使的權利包括:可向乙方要求賠償甲方因追討欠款所遭受的一切損失、費用、開支;甲方在提前四十八小時書面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可立即停止向該租賃物業提供水、電、封鎖出租物業等措施,甲方對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若甲方按照上述約定行使權利時,在甲方暫停水電封鎖出租物業期間,乙方不得以此為由拒付該期間內的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三)乙方逾期搬離物業十日以上,甲方有權進入該房屋,該房屋內所有裝修、設施和物品視為乙方放棄前述物品。甲方無需為裝修、設施和物品的剩余價值向乙方做出任何補償。
第九條 乙方在租賃期內任何時間或在租賃期結束時以任何理由遷出租賃物業,除可搬走乙方合法所有的可移動資產外,乙方所投入的裝修及與物業不可分離的設備(含電梯)等無償歸甲方所有,乙方在搬離物業時,不得損壞裝修物和設備,并保持門窗、電梯、水電等設施設備完好,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如乙方搬離物業,租賃物業內有乙方遺留下的任何家具、物料、設備或其它任何物品,均視為乙方放棄前述物品,甲方有權以任何方式處理前述品,乙方不得異議,也不得追究甲方責任和要求甲方賠償。同時,甲方亦有權向乙方追討因清除、處理前述物品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十條 因乙方違約,致使甲方解除租賃合同的,自租賃合同解除當日,乙方應搬離租賃物業。乙方逾期搬離,逾期期間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或占用費按租賃合同約定的前三個月的平均租金的雙倍(如轉租,且轉租租金高于甲乙雙方約定的租金價格,則按轉租租金的雙倍)計算占用費。
第十一條 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二條 本協議為在簽署本協議之前所簽署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的組成部分,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與雙方簽訂的《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書》均具同等法律效力,但與本協議有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乙方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